2006年4月1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阳台抓痕”揭开女子坠楼疑云
毕征

  醉酒女子阿秀深夜从15楼阳台坠地身亡,是自杀还是其同居男友小林所杀?若为他杀,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情扑朔迷离的广州荔湾广场坠楼案作出一审宣判,真相已经大白,施害者亦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当天夜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还得让证据说话。

  刑侦档案:
  死者:阿秀,女,20多岁,已婚,育有一女,朋友评价她“生意做得不错,性格开朗,比较喜欢喝酒,酒量大”。
  疑凶:小林,男,现年30岁,福建石狮人,死者同居男友,自称“想与阿秀结婚”。

  证人证言
  听到女青年的哭喊声
  楼下邻居小李:2004年10月18日晚上我在家里睡觉,凌晨1时许,被楼上的嘈杂声吵醒,并听到楼板好像有人在移动东西的“砰、砰”响,同时听到女青年的哭喊声和男青年的劝解声。当时我不在意,因为他们上边经常都是这样吵的,一般都是女青年在大声发脾气叫喊,男的在劝。大约到凌晨2时许,我突然听到楼上传出一声“啊……”的声音,声音很大、很长,是那女青年的声音。
  小林的朋友阿青:当晚11时多,我和小林等人吃夜宵时,小林喝了约一瓶啤酒。凌晨零时30分左右,我和小林回荔湾广场,在德星路下车分手;2时11分,接到小林的电话,他的声音有些颤抖,哭着说:“阿秀跳楼了,她跟朋友喝了很多酒回来后跳楼了,在五楼……”我马上赶到荔湾广场荔×阁五楼的平台,看到阿秀躺在草地上,小林坐在旁边地上,身体有些颤抖,在不停地哭。”

  现场勘验
  围栏铁管有明显手印痕
  案发现场为15楼的一个两房一厅单元,阳台与西边主卧房相连。西边主卧房的床上被子凌乱,床单皱折。床尾地上有一双黑色女式高跟皮鞋,一只侧翻。卧房与阳台之间是一推拉式的玻璃门,成打开状。阳台是半圆形,半径1.1米。
  阳台地面有多处旋转状擦蹭痕迹。距围栏44厘米处有一脚尖朝向围栏的左脚赤足印,长23.5厘米。该足迹前方的围栏墙壁的瓷片上,距地面14厘米处有一模糊赤足前脚掌印。围栏总高1.1米,上部是圆周16厘米的铁管栏杆,铁管下端与墙顶距离18厘米。墙顶面上有多条擦划痕迹,由里向外逐渐变浅。铁管上有两处明显的手印痕,相距25厘米,呈人的双手由阳台外面向阳台抓握的状态遗留,另外在以上手印痕的外侧分别有两处隐约可见的模糊掌印。

  自杀疑云
  自杀怎会由外往里抓栏杆
  检察官说,从案发现场的录像和照片资料上可以看到,由于阳台积下了大量灰尘,因此可以明显地看到地板上有两个人的脚印,而阳台铁栏杆上更是有清晰的从外向内抓握的手指印记。如果是该女子自己跳楼,为何还要重新抓住栏杆?而且面朝外跳出的人,很难在空中转身抓拿栏杆。
  检察官继而提出,以该女子的身高、力量,在阳台这样短的距离内即使助跑,也根本不可能跨过高达1.1米的阳台铁栏杆,“刘翔跨栏的高度也不到1.1米啊!”(注:男子跨栏的标准高度为1.067米)

  案情还原
  激愤之下将女友甩出阳台
  眼见“自杀”说难以成立,小林终于供出“真相”:当晚,我吃完夜宵后,回到家中洗澡,此时,阿秀上楼,按了两下门铃后自行开锁入门,走进卫生间一言不发扑过来朝我右肩靠脖子的位置咬了一口,二人发生推搡,我把她推倒在床上,她站起来后又扑过来在我左肩咬了一下,我很痛就打了她两耳光,并走向床的另一边,可她还是冲过来并且咬到我右手上臂,这时我也恼了,把她的头按在床上,脱下拖鞋朝她的左脸打了过去,这时她好像生气了。我松开手走出客厅,她又跟了上来,两人在客厅里拉扯了两下,我就走进客房,将房门锁住了,阿秀就用手脚敲打房门,我开了门,阿秀扑上来又咬到我右胸上,我很痛,就朝她的脸上又打了两记耳光,并把她推开,她倒在地上,用手指着自己说:“你行,推我都这么大力。”接着她走到阳台,我跟在后面摇她的肩,她就扭头又用力咬了我一口,我情急之下双手用力把她往阳台外一摔,将其摔到阳台外,但她双手还抓住阳台的铁栏杆,由于不够力抓住阳台的铁栏杆,紧接着就掉了下去。我惊呆了,回过神来马上打电话报警。
  法院最终认定了这一事实,认为小林“作为一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与被害人在15楼的阳台上相互争执及打斗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因其在被被害人又打又咬,处于激愤情形之下而没有预见可能会产生的危害后果,以致发生被害人被其甩出阳台后坠落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7年,同时判令小林向死者家属赔付359967元。